(2015)融安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英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韦英武。被执行人:朱远德。本院在执行韦英武申请执行朱远德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朱远德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朱远德年老没有其它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克 文审 判 员 段 缘 芳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