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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薛银龙与潘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银龙,潘小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薛银龙。委托代理人吴海忠(系原告女婿。被告潘小雄。原告薛银龙与被告潘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银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海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小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银龙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于2014年1月18日还款。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5年1月25日还款。上述三笔借款共计21万元,被告一直拒不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2、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1月26日至被告直接还款之日,其中13万元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自2014年1月19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潘小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潘小雄称儿子出国需要钱周转向原告薛银龙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兹有潘小雄向薛银龙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在2014年元月18日还清”,落款有被告潘小雄签名。2014年10月8日,被告潘小雄称因店面装修需装修款向原告薛银龙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兹有潘小雄(身份证:××)向薛银龙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落款有被告潘小雄签名。2014年11月17日,被告潘小雄称因需要进货款向原告薛银龙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兹有潘小雄向薛银龙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在2015年1月25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潘小雄承诺以五洋商城1幢3、4楼商场房产股份抵押,此据”,落款有被告潘小雄签名。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在五洋商城经营龙氏家具店,每天店里出售货物都是以现金结算的,被告潘小雄系五洋商城管理人员,其三次借款,均系原告从龙氏家具店里支取现金直接交付被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潘小雄向原告薛银龙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相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薛银龙与被告潘小雄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未能按约及时归还借款,责任在被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归还借款。2013年10月18日、2014年11月17日的借款已届清偿期,原告应归还借款,2014年10月8日的借款,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三笔借款本金21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利息计算自2015年1月26日至被告直接还款之日,其中13万元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自2014年1月19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逾期未能归还借款,依法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小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小雄归还原告薛银龙借款本金210000元。二、被告潘小雄支付原告薛银龙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其中130000元自2014年1月19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50000元自2015年1月26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上述第一、第二项内容,由被告潘小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80元,由被告潘小雄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吴春辉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人民陪审员  汪德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逸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