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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学君与隋旺青、邵长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君,隋旺青,邵长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880号原告朱学君委托代理人朱二英被告隋旺青被告邵长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2号楼。负责人陈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乾,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院在审理原告朱学君与被告隋旺青、邵长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朱学君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学君撤回对被告隋旺青、邵长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朱学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