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与姜志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780号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利,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印山,该公司员工。被告:姜志冲。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志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常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吴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