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勇与徐劲松、瞿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徐劲松,瞿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刘勇,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彭开伟,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劲松,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瞿泽珍,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告瞿泽珍,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刘勇与被告徐劲松、瞿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移送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1日向刘勇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章建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代理审判员  税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记员王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