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毅毅与汪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毅,汪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王毅毅。委托代理人江航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海云,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宝。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王毅毅与被告汪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减半收取了本案案件受理费,后发现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毅毅应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毅毅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毅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按470元收取(按本院已收取的诉讼费940元的一半计算),由原告王毅毅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东代理审判员 殷 翔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