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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瑞华与郝彦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瑞华,郝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83号申请人张瑞华。被申请人郝彦辉。2015年7月7日,被申请人郝彦辉驾驶冀A×××××夏利牌小型轿车,沿井陉县陉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停在机动车道内的王建刚驾驶的冀A×××××江淮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乘车人张瑞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郝彦辉驾驶的冀A×××××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郝彦辉驾驶的冀A×××××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至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