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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子旺与被执行人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生、刘生龙、张玉川、刘国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子旺,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生,刘生龙,张玉川,刘国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564-1号申请执行人薛子旺,男。被执行人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喜平。委托代理人孙新林。被执行人王海生,男。被执行人刘生龙。被执行人张玉川。被执行人刘国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子旺与被执行人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生、刘生龙、张玉川、刘国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子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21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仲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