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子旺与被执行人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生、刘生龙、张玉川、刘国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子旺,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生,刘生龙,张玉川,刘国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564-1号申请执行人薛子旺,男。被执行人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喜平。委托代理人孙新林。被执行人王海生,男。被执行人刘生龙。被执行人张玉川。被执行人刘国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子旺与被执行人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生、刘生龙、张玉川、刘国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子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21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仲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