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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宏斌与全洪斌、中山市古镇福翔五金加工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斌,中山市古镇福翔五金加工店,全洪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42号原告:李宏斌,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中山市古镇福翔五金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全洪斌,该五金加工店经营者。被告:全洪斌,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斌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福翔五金加工店、全洪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宏斌负担。审 判 长  胡圣开审 判 员  李惠楠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