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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茂奖与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奖,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王茂奖。委托代理人:周伟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巧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奖诉被告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奖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茂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3.5元,由王茂奖负担。审 判 员 陈尚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