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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余永浪与珠海市广博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38号原告余永浪,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身份证号码:×××0615。委托代理人王争,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袁利丹,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被告珠海市广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浪诉被告珠海市广博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余永浪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30元,由原告余永浪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