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杨玲、赖爱月与赖爱月、卓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杨玲,赖爱月,卓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137号原告:胡杨玲。委托代理人:林欣榆。委托代理人:严宗杰。被告:赖爱月。委托代理人:林晓辉。被告:卓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杨玲与被告赖爱月、毛青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杨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杨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杨玲负担。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谦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