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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它海日、马阿卜都与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它海日,马阿卜都,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马它海日、马阿卜都与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马它海日,男,回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申请执行人马阿卜都,男,回族,1983年2月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云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马它海日、马阿卜都支付工程余款140360.00元及垫付诉讼费2332.75元,共计142692.7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35.00元。但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6436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丁塔次审判员 玛  当审判员 蔡吉永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布 扎 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