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与廖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廖燕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所在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德洪,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宁,是该行员工。原告:廖燕军,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诉被告廖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完毕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完毕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负担(已支付)。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艺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