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11日作出的(2014)温鹿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张某在本院的(2014)温鹿执民字第3816号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坐落温州市鹿城区东公廨35号1幢109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155896,6159)被(2014)温鹿执民字第3816号案件查封,现暂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本院认为,诉争房产因另案被本院查封,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待另案处置完毕时才可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6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超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