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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新召与洛阳聚和酒店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召,洛阳聚和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召。被执行人洛阳聚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3号。李新召与洛阳聚和酒店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聚和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2590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聚和酒店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三、被执行人洛阳聚和酒店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8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占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