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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戴秋雪诉佟绍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戴秋雪。被告佟绍朋。原告戴秋雪与被告佟绍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秋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秋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绍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秋雪诉称:其给被告送铁、碳,当时被告无钱给付,共计欠其铁、碳款130000.00元。被告于2014年11月29日给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5年之前还一部分,余款年后还。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上述货款,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其铁、碳款13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佟绍朋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戴秋雪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戴秋雪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1、欠据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铁、碳款130000.00元整的欠据一份。被告佟绍朋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证据1能够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铁、碳款130000.00元整的欠据一份,双方约定2015年之前还一部分,余款年后还,如双龙铸造厂厂房出售则全部还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佟绍朋于2014年6、7月份向原告戴秋雪购买铁、碳,后因无钱给付,于2014年11月29日给原告戴秋雪出具欠铁、碳款130000.00元整的欠据一份,双方约定2015年之前还一部分,余款年后还,如双龙铸造厂厂房出售则全部还清。后被告佟绍朋未按约定偿还上述货款,故原告戴秋雪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销售铁、碳,被告支付价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原、被告对给付价款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作为负有给付价款义务的一方,至今未给付价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绍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戴秋雪欠款1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佟绍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红审 判 员  张凯军代理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