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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萍与宿伟昌、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宿伟昌,李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李萍。被告宿伟昌。被告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宿伟昌、李梅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梅名下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栋;查封被告宿伟昌名下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栋。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抵押、赠予。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