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彬与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685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住滁州市明光路。被执行人: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滁州市火车站旁。本院在受理李彬与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滁劳人仲调字第45-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