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惠景皮革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惠景皮革有限公司,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保字第13-2号申请人:广州市惠景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丹,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军。申请人广州市惠景皮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惠景皮革有限公司要求查封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303220.95元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提请函》。同日,广州市惠景皮革有限公司以勾波、倪建荣所有的房屋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确保申请人广州市惠景皮革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广州市惠景皮革有限公司提供权属人勾波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的房屋所有权【粤房地证字第C408XXX号】。二、查封申请人广州市惠景皮革有限公司提供权属人倪建荣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的房屋所有权【粤房地证字第C250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