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双友、汪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王双友,汪萍,池州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沈栋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55-2号原告: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梅柏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卫平,上海黄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友,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汪萍,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池州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郭良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栋国,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秀水山庄别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友、汪萍、池州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沈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州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州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向撤回对被告池州市桃坡鑫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马海平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人民陪审员 庄桂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芸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