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进辉,无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5日被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0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贺成柱、闫振国,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5)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贺成柱、闫振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6日至2014年11月2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徐州市鼓楼区香槟城小区、徐州市鼓楼区华商清水湾小区等地,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101起,入户盗窃现金、手表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9120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1年4月26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华商清水湾二期D10-1-5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贾某现金人民币800元。2、2011年7月5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5-1-3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王某甲现金人民币1600元。3、2011年7月27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东方美地小区1-2-7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庄某现金人民币3400元。4、2011年7月30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22-2-902室、22-2-702室、16-2-402室、25-3-4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共盗窃张某乙、王某乙、丁某、郭某等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5、2011年8月26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春华园小区A6-4-3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顾某银色BALL(波尔)牌NM1022C-SICA-WH型男士自动机械表一块,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2520元。6、2011年12月15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清水湾小区D14-3-302室、D02-2-3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赵某现金人民币400元、鹿世伟现金人民币1800元。7、2011年12月17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103-4-402室、1-2-5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蒋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金智勇现金人民币2000元。8、2011年12月21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14-3-4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张伟林现金人民币800元。9、2012年7月9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庭湖畔小区6-2-4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李波现金人民币600元。10、2012年8月18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公园100小区(又名春雨小区)26-4-2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李光明现金人民币4000元。11、2012年9月5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208-2-4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李为彩现金人民币2000元。12、2012年9月20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90-1-5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陈仕军现金人民币8000元。13、2012年10月20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105-2-3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刘峰现金人民币8600元。14、2012年11月17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55-2-2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陈静现金人民币2000元。15、2012年11月25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庭湖畔小区4-2-8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张淑民现金人民币8000元。16、2013年1月11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36-4-1001室、10-3-3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耿庆军现金人民币26000元、陈子银现金人民币800元。17、2013年1月14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39-2-2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赵淼现金人民币1500元。18、2013年1月16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1-1-902室、1-1-11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李茂盛现金人民币2000元、高磊现金人民币2000元。19、2013年1月24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庭湖畔小区1-2-601室、5-1-3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共盗窃李和勤、刘琛现金人民币3000元。20、2013年1月27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33-3-10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何建萍现金人民币2000元。21、2013年2月9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阿尔卡迪亚小区A4-3-1302室、A4-3-7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袁彧堃现金人民币5000元、权苏华现金人民币20000元。22、2013年3月30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阿尔卡迪亚小区A10-2-3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孙立杰现金人民币12000元。23、2013年6月27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22-1-13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王先勇现金人民币8000元。24、2013年7月5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23-2-3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孙诗杨现金人民币2000元。25、2013年7月10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95-3-9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曹宏伟现金人民币8200元。26、2013年7月31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78-3-201室、78-3-6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张巧苏牌(金砂2硬盒)香烟一条、丁艳君现金人民币70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00元。27、2013年8月8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4-3-1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喻强现金人民币1000元。28、2013年8月14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11-2-602室、11-2-502室、12-3-302室、12-2-301室、11-3-201室、11-2-4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共盗窃赵洪亮、张华凤、孙永菊、殷子微、曹城博现金人民币6000元、盗窃岳玺印金戒指一对、金项链一条。29、2013年8月26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庭湖畔小区6-2-802室、6-2-702室、4-1-5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余慧国现金人民币10000元、侯羽宇现金人民币1000元、李书玲现金人民币2500元。30、2013年9月13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34-3-8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张聪现金人民币1200元。31、2013年9月15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208-2-1402室、208-2-802室、208-2-9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共盗窃刘德文、王颖、周燕萍现金人民币5000元。32、2013年9月23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45-1-602室、45-1-5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共盗窃麻竞秋、陈艳娟现金人民币9000元。33、2013年11月28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东方美地小区3-2-8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周珊珊现金人民币4000元。34、2013年12月21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38-3-1301室、38-3-1201室、38-3-10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芦春叶现金人民币18000元、王灿现金人民币15000元、酉海现金人民币6000元。35、2014年1月3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39-2-10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俞建红现金人民币40000元。36、2014年1月7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206-1-1001室、211-2-401室、202-2-7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刘小红现金人民币2700元、拾虎现金人民币2000元、黄姣姣现金人民币1700元。37、2014年1月23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香槟城小区1-2-1103室、1-2-1201室、1-1-1101室、1-1-1203室、1-2-3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郭美玉现金人民币5000元、袁文轩现金人民币200元、李新建现金人民币3000元、李艳灵现金人民币400元、刘晓军现金人民币2000元。38、2014年1月30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香槟城小区2-1-1503室、7-2-12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卞方方现金人民币5900元、王廷珠现金人民币60000元。39、2014年4月17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31-1-902室、32-3-1402室、32-3-6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宁艳秋现金人民币4200元、黄桂兰现金人民币1350元、盛洁现金人民币534元。40、2014年5月14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207-3-5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赵宝忠现金人民币35000元。41、2014年6月5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61-1-601室、61-2-502室、61-2-3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吕波现金人民币55000元、任凯涛现金人民币3000元、雷小明现金人民币1200元。42、2014年6月11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清水湾小区A4-1-301室、A8-2-2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陈峰现金人民币1000元、李强现金人民币4000元。43、2014年9月3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63-2-3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潘薇现金人民币5100元。44、2014年9月9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71-1-602室、65-3-6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黄岩现金人民币1000元、刘敬义现金人民币4000元。45、2014年9月18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70-2-402室、56-2-4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冀鑫现金人民币2000元、谢小群现金人民币4000元。46、2014年9月21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72-4-13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盛小玲现金人民币2700元。47、2014年9月26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46-1-501室、41-2-10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共盗窃刘滋权、孙勇现金人民币17500元。48、2014年10月15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5-3-502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罗辉现金人民币400元、银色TISSOT(天梭)牌力洛克系列款式机械男表一款。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3740元。49、2014年10月20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御景湾小区24-1-801室、24-1-501室、16-1-6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张琛现金人民币490元、刘晓刚现金人民币6500元、刘文选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银色Omega(欧米茄)牌海马系列机械男表一块、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二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920元。50、2014年11月2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小区61-2-602室、95-3-8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彭威现金人民币6000元、刘亚宇现金人民币2000元。51、2014年11月15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御景湾小区15-2-4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盗窃吴琳娜现金人民币6000元。52、2014年11月17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香槟城小区3-2-501室、3-2-502室、3-2-302室、3-2-701室、3-1-1302室、3-2-1601室、香花畦小区3-2-12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共盗窃魏魏、吴成利、程曼、许岩、刘猛、阚家强现金人民币15000元;至香槟城小区3-2-201室盗窃庄宝石重2.47克的千足金金戒指一枚、重15.09克的千足金金手链一串、重1.538克的千足金金耳钉一对。经鉴定,被盗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5550元。53、2014年11月20日凌某,被告人张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区御景湾小区30-3-501室、31-1-801室,趁被害人凌某熟睡之际,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盗窃王菊现金人民币3400元、高辉现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某、王某甲、庄某、马某、张某乙、王某乙、丁某、郭某、顾某、赵某、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甲、曹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张进辉照片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的控辩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都是“一对一”的证据,证明效力较低,应适用疑罪从无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盗窃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并有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玉荣审 判 员 徐 刚人民陪审员 吴其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