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叶某生与邱某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生,邱某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民三初字第104号原告叶某生,男,1985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周凤麟,男,系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娇,女,1986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生诉被告邱某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某生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生负担。审判员 :黄良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