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郑勇前与李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39号原告郑勇前,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永林,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郑勇前与被告李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永林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曾海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杜琛注:本案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