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卜德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德某,朱某某,苏某甲,陈某,张某,苏某乙,李某,张某甲,张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刑一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德某。2009年7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田英莲,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毕泗军,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系被害人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系被害人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被害人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乙,系被害人之女。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现住莱芜市莱城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乙之母。以上四原审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莱芜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文化北路**号保险大厦。负责人黄诗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永,系该单位职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卜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莱城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卜德某以“无充分证据证实卜德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上诉人卜德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以“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芹审判员 郑凤云审判员 卜菲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