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秀。被执行人吴平铁。被执行人邓灵辉。被执行人邓友军。被执行人邓灵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1005号案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小秀及于先念支付赔偿款42012元。经审查,于先念于2015年3月1日死亡,需等待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判决确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先军林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