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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菱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菱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法定代表人:吴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菱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金桂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菱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96527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19652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菱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00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锡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