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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舒冬华诉被告肖晓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冬华,肖晓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舒冬华,女,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肖晓军,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原告舒冬华诉被告肖晓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冬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冬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舒冬华承担。审 判 长  王 黎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