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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荣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宏宇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荣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宏宇,王丕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荣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光明街。法定代表人段小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宇,男,汉族,41岁,乌兰察布市广播电视台职工,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王丕业,男,汉族,68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荣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宏宇、王丕业借款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