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季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4月12日、13日携带尖镐、油锯到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祁家堡村北沟大阳沟11林班12小班、12林班9、18小班祁家堡村集体林地内,采挖胸径为2厘米至3厘米的色树幼树,后因采挖速度过慢,遂于2015年4月14日、15日雇佣季某甲,王某某等8人携带尖镐、油锯继续到上述集体林地内采挖色树幼树用于变卖,采挖10年生色树幼树共计1956株。后被告人季某某被审查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季某某盗伐的林木被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并返还本溪满族自治县祁家堡村民委员会。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季某甲、王某某、娄某某、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卢某、姜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祁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报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赵德峰人民陪审员 徐月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三款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