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7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马×与冯×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冯×1,冯×2,冯×3,冯×4,冯×5,冯×6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828号原告马×,女,1936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冯×1,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冯×2,女,1968年3月8日出生。被告冯×3,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冯×4,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冯×5,男,1963年1月5日出生。被告冯×6,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冯×1、冯×2、冯×3、冯×4、冯×5、冯×6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