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荣升服饰有限公司、金永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荣升服饰有限公司,金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华市荣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永生,系金华市××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02号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金华市荣升服饰有限公司、金永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纠纷款本金86446.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97元,案件受理费81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陆 超 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