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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谭振财与袁志浩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振财,袁志浩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778号原告谭振财。被告袁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振财诉被告袁志浩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振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彩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