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荀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荀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0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荀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荀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荀某又以愿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荀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荀某减半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瑞江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