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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婷婷与被告李熹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李熹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张婷婷。被告李熹旻。原告张婷婷与被告李熹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婷婷与被告李熹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3日,被告将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58号某房屋以95万元价格卖给原告,按照双方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4月1日、5月28日交付给被告房款60万元,加上被告欠原告借款35万元,原告已全部付清房款,但被告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房屋价格涨了,感觉房屋卖亏了,所以没有配合原告过户。经审理查明,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58号2-15-2号房屋系被告所有。2015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58号某房屋以95万元价格卖给原告,被告应于原告付清全部付款时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按照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4月1日、5月28日交付给被告房款60万元,被告欠原告借款35万元,直接抵顶房款,原告已全部付清房款。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收条、借条、转款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亦同意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婷婷与被告李熹旻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李 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新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