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邓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文斌,双峰县唯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员 朱金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