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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邓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文斌,双峰县唯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员  朱金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