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胡进与陈辰、祝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陈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胡进,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辰,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祝文静,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诉被告陈辰、祝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进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