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韦文清与郑美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清,郑美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韦文清,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尧亮,居民。委托代理人罗玉姬,广西桂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郑美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建东,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文清诉被告郑美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文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诉讼目的难以达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文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兰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