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文革与洪杰、洪清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革,洪杰,洪清素,李小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李文革,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王双双,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杰,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洪清素,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小聪,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革与被告洪杰、洪清素、李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革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