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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文革与洪杰、洪清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革,洪杰,洪清素,李小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李文革,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王双双,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杰,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洪清素,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小聪,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革与被告洪杰、洪清素、李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革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代理审判员  曾琼婷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