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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曹世姣诉赵淑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姣,赵淑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曹世姣,女,26岁,满族,梅河口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赵淑欣,女,4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世姣与被告赵淑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世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退返原告。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