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曹世姣诉赵淑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姣,赵淑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曹世姣,女,26岁,满族,梅河口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赵淑欣,女,4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世姣与被告赵淑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世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退返原告。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