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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法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棱法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绥棱县,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棱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仁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早晨,被告人庄某某到邻居陈某某家串门,发现屋里没人,遂将陈某某放在炕上棉服兜内的2+07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2+070元被收缴后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绥棱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6、被盗现金照片等物证;7、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窃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当庭供认不讳,庭审无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未发表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邻居,2014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到邻居陈某某家串门,发现屋内没人,遂将陈某某放在炕上的黑色棉衣服兜内的2+07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2+070元现金被收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庄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亦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放在家中炕上的黑色棉服兜里的2+070元现金于2014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被盗的事实;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申请的合作医疗救助及政府补助款的事实;3、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庄某某的自然简历及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基本情况;6、被盗现金照片,证实被盗2+070元人民币的面值情况;7、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的2+070元被依法收缴及返还给被害人的事实;8、合作医疗报销表及低保存折,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系低保户及部分被盗现金的来源;9、绥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庄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村无重大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10、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所盗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及司法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非监禁刑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为了依法惩处盗窃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管制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胥++斌人民陪审员  孙洪涛人民陪审员  蒋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