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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华强与李红、徐华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强,李红,徐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23号申请人赵华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贷经理。被执行人李红,会计。被执行人徐华军,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赵华强与被执行人李红、徐华军已达成协议,二被执行人自愿将购买华龙半岛商住房第8栋9层0906号(建筑面积134.38m2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现尚未办理产权手续。)抵偿申请人借款29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红、徐华军购买华龙半岛商住房第8栋9层0906号房屋登记到申请人赵华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