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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开和与被告张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和,张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陈开和,住明溪县。被告:张玺,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和与被告张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开和负担。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敏晶附:本案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