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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文鹏与祝贵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文鹏,祝贵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吴文鹏。被执行人祝贵松。申请执行人吴文鹏与被执行人祝贵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嘉桐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吴文鹏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执行61556.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88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