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商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立春、李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立春,李文平,颜银士,张文荣,卢长云,颜士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054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廷栋、于军之,该公司职工。被告邵立春。被告李文平。被告颜银士。被告张文荣。被告卢长云。被告颜士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立春、李文平、颜银士、张文荣、卢长云、颜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亚明审 判 员 王晓毛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