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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彭飞与张茂林、杨玲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张茂林,杨玲利,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0730号原告彭飞。委托代理人杨富阁(受彭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湘芸(受彭飞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林。被告杨玲利。被告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塔影二村29号2楼208-1。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被告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上马墩路18-15。法定代表人许晓萍。原告彭飞与被告张茂林、杨玲利、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广告公司)、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传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飞的委托代理人杨富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茂林、杨玲利、中兴广告公司、新星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飞诉称:其与被告张茂林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20日,张茂林以购买办公用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为3个月,月息2%,但张茂林未按期归还,经过多次催讨,仅于2014年12月12日归还2万元利息,12月18日归还了10万元本金、12月31日归还了4.5万元本金、2015年支付了利息1万元,共计归还本金14.5万元、利息3万元。对于该债务,被告中兴广告公司、新星传媒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债务在张茂林与杨玲利婚姻存续期间,故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玲利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则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在内,现其为了讨回借款,聘请了律师代为诉讼,支付律师费2.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1、张茂林、杨玲利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5万元,并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张茂林、杨玲利支付律师费2.2万元;3、中兴广告公司、新星传媒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茂林、杨玲利、中兴广告公司、新星传媒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原告彭飞诉称事实属实,应予确认。债务应当清偿,但利息超过国家限制的,超出部分无效。彭飞在起诉时已作出调整,且现其主张的利息并未超出张茂林等应当支付的利息,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意见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茂林、杨玲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彭飞借款本金35.5万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35.5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张茂林、杨玲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飞律师代理费2.2万元。三、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对张茂林、杨玲利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茂林、杨玲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00元,由张茂林、杨玲利、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意见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账号信息: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民丰里分理处账号:32001615050059000002户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法院传真号码:0510-8315807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