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良昌与李长青、何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昌,李长青,何专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李良昌,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长青,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专祥,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昌与被告李长青、何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昌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良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兴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