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柳菲菲与郭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柳菲菲。被告郭宏伟。原告柳菲菲与被告郭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菲菲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于2014年5月7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我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不予理睬。近日我得知被告为躲避债务已经离开了住所地,不知去向,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柳菲菲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菲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柳菲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