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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吕少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和龙支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少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和龙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吕少华,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和龙支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玄忠植,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吕少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和龙支公司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少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6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少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吕忠华执行员 :朴青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