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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商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谢照土、谢菊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谢照土,谢菊花,何理江,谢照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5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任德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被告谢照土。被告谢菊花。被告何理江。被告谢照定。本院受理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谢照土、谢菊花、何理江、谢照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对被告谢照土、谢菊花、何理江、谢照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25元,公告费人民币303.2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328.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祁 馨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梦碟 关注公众号“”